为落实《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推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深沪两所昨晚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细则》今日起施行。
两所《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但对于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细则》中并未明确,两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须设专用账户
《细则》规定,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这意味着投资者不能使用目前账户进行融资融券,必须另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不能融券砸盘
《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这意味着通过融券砸盘,使股价大跌后平仓的恶搞行为将受到控制。
异动股被排除
按照《细则》规定,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都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但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5、股票交易未被实行特别处理。这意味着刚上市的新股、小盘股、庄股、未股改的股票都不能进行融资融券。
此外还规定,股票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这意味着暴涨暴跌的股票都没有资格参与融资融券。
保证金不低于50%
《细则》规定,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保证金可与标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但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对证券市值或净值进行折算,其中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由此可看出,如按市值计算融资,其实际比例还达不到50%,股票最高也只有35%。
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否则券商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