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撤销池州市银九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经营典当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关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等项规定,现决定撤销池州市银九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源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典当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安徽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