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根据通知,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
通知对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予以了界定。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通知明确,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